税务研究 1987年 第10期
税收管理体制
论责权利相结合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整个财政分配管理体制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对立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长期以来,人们在考虑税收管理体制改革革问题时,思路只是拘限于在管理权限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方面,似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管理权限的划分。至于权限划分的客观依据是什么?权限与责任、与利益有何联系?它对于确立税收管理体制有何影响、占有怎样的地位?并未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给予深刻的阐述,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思路应另辟途径,必须跳出单纯纠缠权限划分的老路,把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放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这个大系统中来研究,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时代精神,鲜明地在税收管理活动中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抓住责、权、利相结合这个核心,并在此基础上来研究如何按税种划分确立管理权限。才能根本改变现行体制责、权、利脱节的弊端,有效地调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好税收的多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的主观能动性,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税收管理体制。下面就有关问题阐明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