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10期 来槁摘登(一)

对减免税问题的几点看法

(湖北罗田县税务局 赵志猛)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减免税大致可分两类,一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为鼓励杜会生产经营和为满足人民生活的必需所做出的全国统一的减免税规定;二是对纳税人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项目给予临时性减免税照顾,用以对纳税人因受经济调整、政策变更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或非常事故造成的纳税有困难的特殊减免税。运用这种特殊调节手段,对支持工农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推动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减免税规定也还存在不尽完善的方面,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一、减免税的审批权限过于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正确处理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方针。由于税收涉及到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而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现行的减免税审批权主要集中在省级税务机关,过于集中,审批手续繁琐,行政公文往返很不及时,缺乏因地制宜手段,阻碍地方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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