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4期
谈谈效益性减免税的前提马于振
谈谈效益性减免税的前提
上一篇 下一篇目前的减免税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宏观控制型减免税,是鼓励纳税人从事社会急需的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如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科技服务、商品输出、老、少、边、穷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等,这类减免税叫政策减免税。第二种是对纳税人遭受了风、火、水、地震等的自然灾害或非常事故造成交税有困难的特殊减免税。第三种是微观调节性减免税,这是一种灵活性很强的减免税,使用这种减免税即要考虑发展生产,培养税源,又要正确处理中央,地方、企业三者的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人力、财力、物力的合理流向,对这种减免税也可叫效益性减免税,当前这种减免存在一种倾向:管理偏松、开口太大、擅自减免、超权减免等。税制的不断改革,对效益性减免税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尚未系统的研究、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这是目前征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