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6期 谈谈税负转嫁问题吴旭东

谈谈税负转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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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负转嫁的概念

要研究税负转嫁问题,必须弄清楚税负转嫁的概念。因为往往由于对税负转嫁概念在理解上的不一致,也会影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那么,什么是税负转嫁呢?

首先,让我们从“转嫁”一词谈起。从英文来说,多用shift、transfer、imputing等词来表示,它们通常有转嫁、转移、转让、替换等中文意思。把税收负担与转嫁组合在一起,是指把自己应该负担的税加到其他人身上这一含义。

其次,税负转嫁这一概念的产生与直接税和间接税这一对概念的产生有关。直接税和间接税这对概念是英国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穆勒·约翰·斯图尔特(mill,john·stuart)在1848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以后被许多人采用。穆勒认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只是课征方式的不同,前者是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人们直接向税务机关支付交纳税款;后者是指税务机关不直接向纳税人征收,而通过中介人(如进口商、厂商等)间接征收税款。后来人们在使用这一对概念时,往往把对财产、所得等课征的税叫直接税;把对商品、劳务等课征的税叫间接税。并且有许多人认为直接税是不能转嫁的,间接税才发生转嫁。这样解释肯定不够确切和不符合客观实际,过于绝对化,但从侧面提出了税负转嫁问题。正是由于直接税和间接税这一孪生概念的产生,税负转嫁的概念才应运而生。当然,这井不是说税负转嫁的经济现象是在税负转嫁概念产生之后才有的,而是在它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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