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9期 完善和改革农村税制的探讨郭三海 邹树东

完善和改革农村税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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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特别是经营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的变化集中一点,就是封闭式的自给半自给经济已向开放型的商品经济转化。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增加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大变革,形势越来越好。而现行农村税收制度与变化了的新情况有些不相适应,必须相应地改革。

一、农村税制改革分两步进行为宜

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对改革完善农村税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可归纳为两种:一是大改,二是小改。

大改是比较彻底的改革,其要点是:(一)凡农、林、牧、副、业的有关税收,包括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渔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及家庭工业产品税等,统一归并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或者定名为“农业产品税”,按分类产品设目定率,按销售收入计征;或者定名为“土地收益税”,按土地级差分上、中、下设立税率,按期(月、季、半年)核实收入计征。(二)区、乡(镇)、村办企业仍按现行工商各税规定征收;但所得税只对区乡(镇)两级企业征税,不进入农户,即对家庭工业以及农民从事季节性的农林副业等,继续免征所得税。村办企业所得税目前从宽为宜,由省、市、区政府列举少数行业或企业征税,未列举的不征。(三)农村税收由中央立法,省市区及计划单列市制定实施细则,收入划归县(市)级财政预算,减免税权下放县(市)。地方应按规定办事,不得另立税收名目加重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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