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17期 谈资源税改革陈淑萍

谈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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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4年10月份以来对部分开采矿业资源产品,开征了资源税。去年对原油、天然气又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改为按实际产量(销售)定额征收。这是我国资源税征收方法的重大改革。两年来实践证明,资源税是一种有发展前途的新税。它能够对资源贫富不均而造成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的矛盾进行调节,缩小因资源结构不同和开发条件的差异给企业盈利水平造成的不合理差距,使企业的经营成果与主观努力程度趋于一致。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有资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使企业在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特别是征收办法的改变,对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加快改革步伐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当前资源税的发展方向、征收范围以及征收方法等方面,还需要进行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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