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1期 关于商品批发业务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讨论稿)

关于商品批发业务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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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批发业务全面恢复征收营业税已有两年多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是基本适应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计税依据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企业经营商品批发业务发生的负差是否准许与正差相抵

营业税条例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的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据一些地方反映,纳税人在经营商品批发业务时,或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因企业经营方面的问题,或因国家政策的需要,往往发生商品降价销售,使这些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购入原价,从而出现负差。对于发生的负差在在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如何处理,总局未作规定,各地反映大致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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