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1期
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的若干问题(讨论稿)
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的若干问题(讨论稿)
上一篇 下一篇财政部(86)财税字第 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及总局的补充通知下发后,各地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提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全国统一明确。一、关于纳税人
现行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统一缴纳。这一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当总承包人与分包或转包出去的工程不在同一地时,纳税人与纳税地点发生冲突。当地税务机关或是通知总承包人来施工地纳税,或是派人到总承包人所在地征税,很不方便。二是如果分包人是无证经营,也无法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鉴于这些情况,一些地区建议对实行分包、转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纳税改为由分包人,即施工企业直接纳税。另一种意见认为,现行规定还是可行的,由总承包人统一纳税,手续简便,易于征管,如由各个分包人纳税,总承包人在纳税时还要从承包工程收入中剔除分包和转包的部分,手续麻烦。至于无证包工队,可以补征其应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二、关于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