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7期 试论国家与企业的税赋关系及其数量界限丁志田

试论国家与企业的税赋关系及其数量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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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八年多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其成功之处均在于划清并落实了经济责任,某些不成功或失败之处,也正在于经济责任不清或不明确。如在财税关系职责不清的情况下又加进了银行信贷三位一体,搞成以税还贷、税前还贷这类失策的举止,使刚刚确立起来的国家与企业的税赋关系遭到了严重的咸胁和破坏。回过头来,现在又有人搞含税承包,其实质是否定了国家与企业的税赋关系,重新回到条块分割的老路上去,把企业拴到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战车”上,成为部门经济和地方经济的附属物,孰不知此乃与商品经济背道而驰之举,必然会葬送掉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地位,更何况企业养成争基数、要条件和短期行为的恶习,肯定不会形成良性循环的经营机制。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是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使所有企业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国家不再是通过部门或地方政府来直接控制企业,而是通过税赋关系这种间接控制的纽带来引导企业服从于国家统一的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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