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理论研究

论税法的整体性调节功能

王家成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是调整一定纳税主体向国家无偿缴纳税款所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加强,税法对经济运行机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已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控制和调节的重要手段。这些都是由税法的整体性调节功能决定的。税法的整体性调节功能是税法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它是通过税法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具体法规的子系统,发挥对各自作用领域的独特调节功能并相互配合,来实现国家运用税法调节不同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分配进而作用于生产领域达到调节和控制社会生产的目的。以下试从不同角度剖析税法的整体性调节功能。

一、从作用的领域看。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税法都可发挥作用。在生产环节上,税法通过规定不同的税率和减免税办法,调整重工业、轻工业、农业等主要产业结构,使之保持适当的比例;用低税率、税收减免或暂缓征收的办法促进某些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新兴产业;通过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来抑制长线产品的增长,促进短线产品的发展,调节产品结构使之符合社会整体要求。在流通环节上,通过营业税等促进商品多渠道、少环节流通;通过规定在不同区域的税收征免办法,推动商品在不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在分配环节上,税法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调整国家、企业、个人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消费环节上,通过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调节消费品产品结构;通过对消费收入和消费行为的征税,把消费需求控制在合理限度内。税法这种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多角度、全方位、广泛性的调节,正是税法整体性调节功能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整体性调节功能,有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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