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当前筵席税征管中的漏洞及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自1988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征了筵席税。开征筵席税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实践证明,筵席税在配合治理整顿,控制消费基金的膨胀,抑制大吃大喝的不良社会风气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筵席税征收中反映的问题
1.纳税人不择手段,逃避税收。一是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逃税。方法是在结算筵席金额时,公开采取分人结帐、分期结帐或支票、现金同时结帐等,迫使代征人分开发票,从而达到逃避缴税的目的。二是采取巧立名目的手法逃税。筵席税是对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达到征税起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而纳税人和代征人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相互默契,在结帐开具发票时以场租费、食品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名目,偷漏筵席税。三是采取来料加工的手法逃税。有些举办筵席的单位为了达到代征人不能代征筵席税的目的,与承办单位协商,由举办单位拿主要原材料,承办单位加工成宴席,并只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及场租费,不代征筵席税。这种变换手法,合理避税,已成为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逃避筵席税的惯用手法。四是钻政策空子,转移进餐场所逃税。筵席税条例规定,只对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征税。在非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的筵席是不征税的。因此,许多单位和个人将举办筵席的场所由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饮食营业场所转移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食堂和内部招待所等非营业场所,从而达到逃避筵席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