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改进我国增值税计征方法的基本构想
上一篇 下一篇在工业生产环节普遍实行增值税,同时简化税率,对需要特殊调节的部分产品再征一道产品税,这是我国流转税制改革的方向。推行增值税,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简便计税方法。为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计征方法,近年来税收理论界和广大税务干部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笔者试在价内税条件下,就如何改进“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购进法”)这一计征方法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
任何事物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国外增值税大多实行价外税采取凭发票注明税款(简称“发票法”)计算税金,这有其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全面实行消费型模式的增值税是增值税本身内在规律的要求。但一个国家增值税制的建立和发展,取决于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由自己的经济政策要求所决定。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要求,决定着我国增值税特征:(l)适应调节经济的需要,现阶段增值税适于在工业生产环节普遍征收或延伸到商业批发环节,还不宜延伸到农业、商业零售和服务业;(2)不扣除固定资产的税额,实行生产型模式的增值税,采取宽税基低税率征收,以适应我国资金有机构成低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的特点;(3)增值税的普遍调节与产品税的特殊调节相结合,对全部生产资料和大多消费资料确定一个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需要特殊调节的部分产品再征一道产品税,增值税率的特殊调节可只限于部分特殊消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