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7期 报刊文摘

应开征“企业股收益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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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最大特点是设有企业股或企业集体股。笔者认为,对其应与个人股一样,征收相应的收益税,其理由如下:

一、符合股份平等性原则。每一股东不仅拥有凭借其股份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力,同时负有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所获股息、红利并依法纳税的义务,企业股当然也不能例外;

二、企业所得税不能代替企业股收益调节税,二者性质、作用以及体现的社会责任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倘若企业股收益可以因为企业已经缴纳所得税而免征调节税,个人股收益岂不也可以免征?

三、有利于协凋国家与股份制企业的分配关系。由企业留利形成的财产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时是否应划为企业股,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开征企业股收益调节税则有可能在兼顾国家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同时,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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