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2期 税收法制

郭章喜应构成纳税人

赵光亮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国税务》今年第8期刊登的《郭章喜是否构成纳税人》一文,笔者认为,郭章喜应构成纳税人。

第一,从承包协议规定的承包方式看。二院的药品购进自1990年8月1日起承包给了郭章喜。协议规定,乙方(郭章喜)每年向甲方(二院)交4000元的管理费,甲方所需药品全部由郭负责购进(麻醉药品除外),购药地点、价格甲方不予干涉,购药运杂费、差旅费,购药所需资金及盈亏全部由乙方自负。由此不难看出,郭章喜是资金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个体经济实体,协议只不过是郭与二院的一份购销合同而已。

第二,从分配方式看。二院将郭父子二人聘为本院职工,并按月发给郭父子二人每人每月150元工资,造成了郭父子二人是二院采购员的假象。事实上,郭父子二人与二院签订的承包药品购进协议从1990年8月1日起就执行了,但直到1991年8月20日才被二院聘为该院职工,此后郭继续执行资金自理,自负盈亏的承包协议。按协议规定,郭向二院一年上交4000元的管理费,而郭以工资的形式领回3600元,二院实行400元的管理费。这种分配方式说明,二院以郭是本院职工,按月领取工资的形式来掩盖郭是经营药品经济实体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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