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2期
税收法制
郭章喜是纳税人
上一篇 下一篇《中国税务》一九九四年第八期刊《郭章喜是否构成纳税人》一文,笔者认为,郭章喜已构成纳税人。就此案而言口,应税客体是加价经销药品获取的利润收入,其纳税人的确定,就要看准与该项利润收入关系最为密切,也即是谁直接经营了该项业务。现分析如下:
(一)从购销形式上看,都以二院的名义购进药品,二院根据药品的单价、数量付款,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属正常购销业务。
(二)从购销方法上看,郭购进药品,其药款由郭直接付给药品销售人;然后郭自己拟定价格,填制发票,作为二院结算药款的依据,二院再把药款结算给郭,结算时,郭按照协议给院方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的(优惠)差价;并且,库存药品超过四万元以上,院方可暂缓付款给郭。可以看出,郭与二院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郭作为卖方,通过销售药品获得一定的利润收入,即产生了应税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