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0期
研究与探讨
加快发展我国税务代理事业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的税务咨询代理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要求我们必须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税务咨询代理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平”、“效率”的原则。从税收征管改革来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主体的代表与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是一种平等的经济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纳双方拥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可互相替代。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实行的是征收、管理、稽查三大职能集于一体的模式。这种模式,从纳税人开办税务登记开始,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以及税款入库等全过程,皆集于税收专管员一身,存在着管不严、查不深、征不足等问题,而且征、管、查集于一身,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征管模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必须加以改变。因此,税务代理事业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客观的必然性。纳税人享有各种权力,同时也必须自行履行宪法所赋子的纳税义务。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借助社会中介力量来代理税收事务。税务代理者依照法律代理税收事宜,既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使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查处偷、漏、骗税,提高征管水平。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良性征管模式,即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税务机关集中力量进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