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6期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纳税问题研究汪金昌 刘波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纳税问题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现状:令人堪忧
实事求是地讲,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纳税问题一直比较重视,尤其是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税收政策规定,做了较大改进与完善,各基层地税机关在征管上也做了一些有益尝试,但由于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效果不够明显,管理不尽人意。突出表现在“两个堪忧”上。
(一)政策到位率堪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税收政策规定,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和同级地方政府批准,先后下发了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客货运附加费”、“养路费”“律师办案费”等收入纳税的政策规定,但各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步履维艰,如陷重围。有的单位拒不接受检查,门难、进,话难听,帐难看;有的虽经宣传勉强接待,但时时刁难,处处设卡,检查往往不能正常进行;还有的上级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和其直管部门施加压力,以扣减有关经费,取治有关投资项目相威胁;个别地方政府甚至迫于方方面面的压力,或出于某些收费属本级预算外收入纳不纳税无所谓的考虑,责令税务机关终止检查,滥开减免税口子。鉴于上述问题,1995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要求各地将此作为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重点。然则,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某市地方税务局先后两次对“过路费”、“过桥费”、“养路费”等收费开展检查,查出应税收入24 150万元,应纳营业税1154万元。此后对有关单位员发出了稽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但却如石沉大海。更有甚者,某地税机关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不得已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文件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