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8期
来稿摘登
所得税完税证明应统一规范
上一篇 下一篇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公司越来越多,投资收益所得完税情况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1994)009号文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弥补。”同时还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说。”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又以国税发250号文规定:“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从文件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收到分回的股息红利要按照本企业适用税率相应做纳税调整。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纳税怎么调整,依据什么?这就要求被投方企业应向投资方企业按年度提供所得税完税证明。这个证明不仅要说明该年度所得税交纳情况,同时还要说明该年度执行的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或该年度是否亏损,如有亏损亏损弥补的情况等。投资企业取得完税证明后才能准确了解分回利润的完税情况而据以按照税法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审计中发现,大部分投资企业拿不到完税证明。原因有二,一是完税证明没有统一的规范格式,二是完税证明应由哪个部门出具不明确。即使有拿到的,也只是被投资企业按委预缴的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它既不能说明投资企业收到的是哪一年的股息红利(分回的享受减兔所得税期间的税后利润不补交所得税),也没有说明该税后利润应依据什么税率进行纳税调整。这就给投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收益知何进行纳税、审计部门依据什么进行审计造成了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