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3期 调查报告

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异常申报的剖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学会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存在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对商品流通企业由原来的征收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合理性,对平衡企业税负,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还很不完善,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有的纳税人钻改革的空子,不择手段偷骗税,以致部分企业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现象。

从我市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些纳税人存在隐匿、少报销售收入现象。部分纳税人为了偷、逃税,采取多收款少开票,部分资金账外循环,隐匿差价收入。最常见的是现金收入不入账,隐瞒或少报营业额。商品库存有货无账,或有账无货,造成账实不符,库存商品数量与金额长期挂账。有的企业干脆无库存账,使税务部门无账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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