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关于车船使用税的改革

张琴 上一篇 下一篇

车船使用税是我国较早征收的一个税种。早在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对车船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中央政府政务院正式颁布并实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全国执行工商税制时,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和外侨征收。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工商税制,确定恢复对车船征税,同时考虑到原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切,正式定名为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但征收范围只限于国内企业。为维护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对外侨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车船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内外两套对车船征税办法一直执行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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