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3期 业务之窗

应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漏洞

朱海曙 张红兵 沈联益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出台,房地产开发业正在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热点,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一些新问题。最近,我们对江苏省淮阴市10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不少问题。

(一)预收账款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预收账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重要方式。没有预收账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无法进行再投入,更谈不上快速发展。《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我们调查的10户企业中,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其中有1户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1—7月份预收账款365万元,应纳营业税一分未缴;另有3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分别高达1253万元、2115万元和2985万元,都没有及时申报纳税。调查的10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申报纳税的预收账款共达9640万元,应计营业税达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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