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4期 法制经纬

四起四落的税务行政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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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1993年5月至1995年10月间,r县某个体电器商场法人代表赵×,通过不记销售收入、隐匿账务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1996年4月,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实赵×偷逃国家税款66723.5l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但视其情节和一些具体原因,对其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案件移送r县地方税务局。同年6月20日,r县地税局稽查分局根据检察院的决定和赵×的偷税事实,对赵×作出了(1996)第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补缴税款66723.5l元,并罚款5000元。赵×不服,遂向r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以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法律法规,依法撤销了处罚决定,诉讼费200元由r县地税局稽查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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