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5期
钟锐官热线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上一篇 下一篇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如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必须说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哪些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呢?《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