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2期 局长专栏

华盛顿税务研讨随感

钱宝荣 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改革是世界的大趋势,税收也不例外,无论哪个国家,都在税收理论、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进行着不断的探索。1999年8月,笔者有机会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第八期华盛顿高级税务研讨班赴美学习考察,在较高层次上了解国际税务界的一些新观念、新思路和新趋势,感受颇多。

一、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一国财力集中程度的基本指标,受到各国财税专家乃至政府的普遍关注。一个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多少为宜,要根据这个国家的国情、财政职能的发挥和经济的发展来确定,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总体水平较高,平均达到37.4%,但在各大区的成员国之间,分布并不均衡。分地区看,欧洲国家较高,平均为40.1%,亚太国家居中,平均为30.0%,美洲国家较低,平均为27.0%;从29个成员国排序看,最高的丹麦高达51.3%,最低的墨西哥仅为16.0%。观察oecd国家1965一1995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明显的特点就是比重呈上升趋势,30年间平均提高了11.3个百分点,增幅高达43.3%。如果我们再作分段观察,就会进一步发现:第一个10年(1965—1974 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提高5.4个百分点,凡有资料显示的国家无一例外地表现为提高的趋势;第二个10年(1975—1984 年)平均提高3.4个百分点,但有3个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出现下降;第三个10 年(1985—1994年)平均提高2.5个百分点,但下降和持平的国家增加到12个。由此可见,oecd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不大,总体水平将趋于稳定。鉴于美国和欧洲国家要求减税的呼声不断高涨,一些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出现下调的走向,因此,也不排除oecd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小幅下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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