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2期 来稿摘登

应加强对税法中税基时间确定基础的研究

刘叔申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基计税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空间和时间的统计体。这里所说的“空间”是指各种税基所涉及的具体范围、数量或金额,包括具体应税项目、实物或价值计量标准等。这里所说的“时间”是指税基各具体项目的确定时间,其衡量标准有时点和时期之分。由于各税种的纳税对象有质的差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量度也不尽相同。例如,流转税税基一般是以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为计税依据,所得税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和一部分直接配比的应扣除项目是以其发生的时点为依据,而其中期间配比的应扣除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以形成的一定时期(月或年)为依据的。

税基时间确定的前提或基础有两种: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指对一切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妥或是否已经实际付出,均是以经济权益和责任的发生,即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收付实现制是指对一切收入和费用支出,以是否实际收到货币资金或实际付出货币资金作为确定收入与费用是否发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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