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2期
税制改革
“先征后返”与上市公司税负研究
——兼论如何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上一篇 下一篇关键词:先征后返上市公司税负虚拟法人证券市场
一、“先征后返”与上市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是指,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然后再由地方财政部门将一定比例(如18%)的所征税额返还给企业,所以企业的实际税率(如15%)较低。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规定“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在2000年10月财政部发出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实行的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将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即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办理先征后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