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2期 税制改革

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

王金梁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随着征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发展成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日益突出。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现行税法采用分类计税模式,对各个应税项目分别规定费用扣除和税率,不能就纳税人一年的全部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所得税基本原则。

(二)现行税法对大部分应税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按次计征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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