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1期 税收征管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过渡性对策研究

刘光明 单位:辽宁省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征管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是我国税收发展的总体方向,也是税收工作的必然选择。这一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充分准备,包括思想观念的转变、应用技术的开发等等。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良好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利

现实的税务行政活动过于重视管理而轻视了纳税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税务机关所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有对纳税人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在新征管法中,虽然没有将享有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写入纳税人权利条款,但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中,则提出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虽然纳税咨询服务这个概念内涵过于狭窄,但从理论上讲,纳税人的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作扩大推定;而税务机关的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则可以作必要的扩大推定。新征管法强调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利义务的对称性,充分体现了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丰富了依法治税的内涵,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的条款,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这也为纳税主体享受完善的纳税服务这一命题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从我国税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中同样可以推定出,享有全方位的纳税服务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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