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9]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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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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