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9期
税法解析
解读新涉税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上一篇 下一篇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印发施行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同时废止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追诉标准》)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不仅规范了立案追诉活动,为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对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税务机关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有着相当重要的参考意义。
《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了十二种涉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为第五十七条至六十八条(原《追诉标准》为第四十九条至六十条)。与原《追诉标准》相比较,条文数量和条文顺序没有变化,其中有五种涉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了原《追诉标准》有关内容,另外七种涉税犯罪案件在立案的内容和数额标准上做了一定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