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1年 第12期 特别策划

加强我国国际税收管理的若干思考

作者: 朱伟明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及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增加,我国税务部门逐渐实现了以涉外企业为管理对象的“涉外税收管理”向以跨境纳税人为管理对象的“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我国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有待完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国际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签订了大量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极大地规范了国际税收管理。但是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与我国的对外开放大局相比,还存在明显的滞后。1.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税收协定需要进一步修订、细化。以我国与东盟成员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为例,近年来,我国在东盟成员国的投资迅速增多,但是跟东盟成员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时间跨度很大,最早的是马来西亚(1985年签订),最晚的是新加坡(2007年签订),而跟缅甸、柬埔寨则尚未签订税收协定,明显跟我国在东盟成员国的投资形势不符,不利于我国企业在东盟成员国投资时避免被双重征税。2.在国内税法的国际方面,有很大一部分的国际税收管理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律层次较低,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不统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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