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5期 案例点评

美国对华太阳能反倾销电池(板)与反补贴案分析*

作者: 杨陶 黄文旭 单位:喀什师范学院 新疆 喀什 84400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 200070 上一篇 下一篇

中美太阳能电池(板)反倾销与反补贴案(1)是中国新能源产品在国外遭受的第一起贸易救济调查。在该案的调查过程中,美国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该案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其裁决结果对我国光伏产业及其他新能源领域的影响十分重大,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对华太阳能电池(板)案的分析,为我国新能源产业应对“双反”调查建言献策。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9日,solar world公司在美国希尔斯伯勒的分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称中国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并对其造成了实质损害。2011年10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案产品发起倾销和补贴调查。2011年1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裁,裁定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美国商务部分别于2012年3月26日和5月25日发布了反补贴和反倾销初裁:倾销幅度和补贴量并不是微不足道,倾销产品和补贴量也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2012年10月3日,委员会在华盛顿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大楼召开了听证会。2012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做出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2012年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损害裁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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