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10期 资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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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