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10期 资讯

三部委发文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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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通知决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