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2期
专题策划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如何应对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成为吸引外国投资的热点之一。在投资和持有阶段,外国投资者出于各种需要,经常通过境外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投资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在退出或重组阶段,外国投资者有时也会转让境外中间控股公司,从而间接地转让了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境外间接股权转让”)。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对目标国投资是跨国集团常见做法;不过,也不能排除某些跨国集团并非出于合理商业目的,运用不具有实质的境外空壳公司投资并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达到规避中国税收的目的。
2008年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 2011年出台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推出《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境外间接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宜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