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2期 政策解读

税收协定系列讲座之二:税收协定的有关概念性规定

作者: 高峰 冯立增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不论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协定范本还是联合国的协定范本,其整体框架都基本相同,大致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协定的适用范围、概念的定义、缔约双方对各种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划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一些特别条款、生效和终止的规定等。

本系列讲座将按照税收协定条款的顺序,尽可能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逐条进行解读,并简要介绍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的一些具体规定,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建立对税收协定的基本了解和总体把握。需要指出的是,受篇幅所限,本系列讲座只对协定条文做基本解读,一些复杂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并未提及。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条规定了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只有一句话:“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它有三层含义:一是协定的适用对象是“人”;二是这些人必须是居民;三是这些身为居民的人必须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其中“人”和“居民”的具体含义分别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做出解释。一般来说,除具体条款另有规定外,协定不能适用于任何第三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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