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8期
案例分析
由一款提货单引发行政复议案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基本案情
2004年,某市地税局丰富查局在对某糖业集团所属的五个糖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五个被查企业在1998-2003年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072064万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合同金额为345877万元,平均申报缴纳率为32.26%,最低的仅为3.68%。并且,五个被查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均使用二款称为“榨季提货单”(上面的内容包括供方和需方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以下简称“提货单”)的凭据作为发货的依据,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稽查人员根据企业“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部分提货单的相关数字,推定当事人先后开出提货单总值为726186.9万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据此,稽查局子2005年10-12月份期间陆续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决定追缴印花税共计217.85万元。各当事人在缴纳了应追补的税款后,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以提货单不是应税合同和追缴税款的所属期过长为由,陆续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市地税局法规科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于2006年4月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稽查局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对提货单追缴印花税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