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3期 国际税收

对有关“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中英税收协定(1)是中国早期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之一。不少人反映,对有些条文的适用和理解存有困惑,好在通过1996年中英双方磋商和1996年双方签订协议书,使这些存在的问题逐渐得到了明确。

对为同一工程项目或相关联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一般都限于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构成设有常设机构。但中英税收协定没有采取此种限期列为常设机构,而是以采取限制税率(即不超过服务费总额70%的10%)征收预提税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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