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征纳之间

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税收待遇的质疑

作者: 孙隆英 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设立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身份如何界定、税收待遇如何享受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工作人员。尽管近年来各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彼此间存在着冲突,笔者拟就其身份界定和税收待遇冲突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身份的界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功(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被投资企业”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除非符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这一条件的,可作为外资企业;一般而言,“被投资企业”应界定为内资企业,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只是区分不同类型投资主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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