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征纳之间

实质课税原则在具体税务处理中的运用

赵迎春 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带来的一些特殊经营方式,使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的运用上,出现了概念不清或界限不明等税法的空白点。而各地税务机关均按各自对税法的理解进行税务处理,这将会因适用税法不同而丧失税法的公平性。针对这现象,笔者认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充分运用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足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形式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如果实质满足了课税要件,无论其外在形式如何,均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反之,不能确认。本文拟以在调研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对这税法原则的运用进行探讨。

对“无偿赠送”涉税处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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