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2期 税务师信箱

本公司将一块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无账面价值记载的工业用地投资入股另一生产企业 (土地用途不变),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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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被投资方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不需缴纳营业税。

由于这块土地是作为工业用地使用,而不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仍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 “118号文”)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这块土地账面没有价值记载,进行投资将会确认较大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应根据118号文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