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5期 业务探讨

从一起涉税诉讼案看税收政策的延续性

温红利 上一篇 下一篇

综观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不乏以财税文件的形式就某一项或某一类经济行为的征税规则进行明确或者规范的现象,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及近几年出现的各种新业态的税收政策问题,实践中由于政策的历史延续或仅适用于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等原因,税企之间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和偏差,需要税务机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政策制定的本意和延续过程进行通盘考量,从而保障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公平性、合理性。

案件简介

2011 年,自然人侯某和S 有限责任公司(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Y 投资管理中心。同年,Y 投资管理中心投资购买拟上市公司L 公司的部分股权。2015 年,Y 投资管理中心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并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的基金名称为“Y 投资管理中心”,同时,S 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基金的管理人身份经登记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之后,L 公司股票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Y 投资管理中心作为原始股东,在限售期后即开始分批次出售其持有的L公司股票,2018 年之前累计取得对价近3 亿元,扣除买入成本后收益达近2 亿元。对该笔收入,Y 投资管理中心及其管理人S 有限责任公司均未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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