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5年 第10期 税收法治

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法律功能的错位与归位*

——以厦门A企业案的司法审判为例

朱晓丹 王烨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作为链接开票地税务机关认定虚开行为和受票地税务机关立案检查行为的内部枢纽,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经常出现案源线索证据化、内部行为外部化的法律功能错位问题,带来了票涉业务真实性被误判、跨征管属地诉讼频发、征纳双方争议实质性化解困难等负面影响。为此,本文建议从完善异常凭证增值税抵扣规则、合理利用证明标准差异降低票涉业务真实性的误判风险、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更名为“协查虚开通知单”三个方面推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法律功能归位。

关键词: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救济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作为链接开票地税务机关认定虚开行为和受票地税务机关立案检查行为的内部枢纽,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经常出现案源线索证据化、内部行为外部化的法律功能错位问题,带来了票涉业务真实性被误判、跨征管属地诉讼频发、征纳双方争议实质性化解困难等负面影响。为此,本文建议从完善异常凭证增值税抵扣规则、合理利用证明标准差异降低票涉业务真实性的误判风险、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更名为“协查虚开通知单”三个方面推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法律功能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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